信息公开指南
宁波市中医院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院办  发布日期:2020-07-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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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医疗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我院编制了《宁波市中医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建议需要获得我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中医院网站
www.nbszyy.com.cn查阅,也可以到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索取。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公开方式和时限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1、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反映医院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方式
    1、宁波市中医院固定场所;
    2、宁波市中医院外网、内网;
    3、院区内公共信息专栏、电子触摸屏或电子屏幕等设施;
    4、院报、专刊;
    5、医院开通的咨询或热线电话;
    6、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8、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三)时限要求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我院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我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中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医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丽园北路819号),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00(夏令时)。联系电话:0574-87089012。传真号码:0574-89085072。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者需填写《宁波市中医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医院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电子邮箱:
nbszyy@sina.com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公开信息的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②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院确定信息内容的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即:要求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形式提供信息。
    我院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我院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认定。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建议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院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单》。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单》,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我院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或部门的,告知该机关或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单》;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单》。
    (四)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方式遵照医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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