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
信息来源:医保办 发布日期:2014-06-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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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顺 序 |
特殊 病种 | ||||
(一) 按规定需事先承担 的费用 |
(二) 起付标准 |
(三) 起付标准(含)至3.5万元 |
(四) 3.5万元(含)至7万元 |
7万元以上 | ||
在职职工 |
个人自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及药品(如丙类药) 个人自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但需事先由个人支付一定的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3%)、彩超检查(5%)、进口内固定钢板(25%) |
900元/年度,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 |
个人 支付 20% |
个人 支付 15% |
个人 支付 5% |
个人 支付 8%, 特殊病种住院累计费用7万以上的,再次住院个人支付5% |
退休人员 |
个人 支付 15% |
个人 支付 10% |
个人 支付 5% |
说明:1.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按规定还需承担个人自费和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2.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900元)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