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住院)
信息来源:医保办 发布日期:2013-08-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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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 |
就医医院 |
医保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 |
起付标准(900元)以下部分 |
三级医院 |
0 |
100% |
起付线至2万元(含) |
三级医院 |
68% |
32% | |
2万元至4万元(含) |
三级医院 |
73% |
27% | |
4万元至25万元(含) |
三级医院 |
78% |
22% | |
婴幼儿、其他未成 年人和学生 |
起付标准(900元)以下部分 |
三级医院 |
0 |
100% |
起付线至2万元(含) |
三级医院 |
80% |
20% | |
2万元至4万元(含) |
三级医院 |
85% |
15% | |
4万元至25万元(含) |
三级医院 |
90% |
10% |
备注:居民医保年度指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说明:1.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按规定还需承担个人自费和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2.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900元)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