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住院)
信息来源:医保办 发布日期:2012-11-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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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类 |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四段支付) | |||
起付线以下 |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
3.5万元—7万元(含) |
7万元以上 | |
在职职工 |
个人自负: 900元; |
个人承担20%; |
个人承担15%; |
个人承担5% |
退休人员 |
个人承担15%; |
个人承担10%; |
注:城镇职工医保年度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按规定还需承担个人自费和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900元)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